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 开业登记第十四条已废止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