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登记注册事项第十三条已废止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