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二十九条有效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