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第二十八条有效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