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三十条有效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