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五章 处罚第三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二)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三)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