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

(二)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

(三)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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