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五章 处罚第三十九条有效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对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