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

(三)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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