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五章 处罚第三十七条有效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二)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三)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