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第二十一条有效边防检查站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权进行监护:(一)离、抵口岸的火车、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二)火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在国(边)界线距边防检查站较远的区域内行驶期间;(三)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四)边防检查站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