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边防检查站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权进行监护:

(一)离、抵口岸的火车、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

(二)火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在国(边)界线距边防检查站较远的区域内行驶期间;

(三)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四)边防检查站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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