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第二十条有效中国船舶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搭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