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