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