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