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第十九条有效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有牢固的库房、枪柜(箱、架)和可靠的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