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第十八条有效省军区、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除依照本条例执行外,并应当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械仓库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县以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除依照本条例执行外,并应当执行上级军事机关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