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三章 配备与补充第十四条有效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区批准;超出管辖范围的,由上级军事机关批准;调出民兵系统的,由总参谋部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