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
第三章 配备与补充
第十五条
有效
民兵武器装备的制造、装配、接收、购置,必须经总参谋部批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四条
回到全文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