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三章 配备与补充第十三条有效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的武器装备,由县人民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按照损耗补充。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