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三章 配备与补充第十一条有效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与补充,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规划,制定本地区的配备与补充计划,并组织实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