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四章 审批验收第十六条有效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