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三章 学校名称第十五条有效称为高等职业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二)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一千人以上。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