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称为高等专科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

(二)以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学科门类中的一个学科为主要学科;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一千人以上。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