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四章 临震应急第十六条有效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