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