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有特殊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护对象的名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