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教育第二十九条有效普通职业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积极招收残疾学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