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操纵员执照》: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三)经过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高级操纵员执照》: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三)经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担任操纵员二年以上,成绩优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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