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第十三条有效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分《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两种。持《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持《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或者指导他人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