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第十五条有效核设施的迁移、转让或退役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