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废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