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废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