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废止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