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