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