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