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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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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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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