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章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第三十四条有效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经核准予以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予以公告。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