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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章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第三十四条

有效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经核准予以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予以公告。

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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