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厂长应当定期向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