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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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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已废止

厂长应当定期向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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