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厂长在企业缴纳税金、上交利润和提取、使用利润留成以及转让固定资产和进行重大经济活动等方面,必须接受审计、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国家银行的监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