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