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