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第三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