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中央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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