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已废止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