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2月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