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2月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