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3月2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