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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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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3月2日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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