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3月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